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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胡**、渤海财**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胡**、渤海财**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姚**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周**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上诉人邓*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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