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胡**、渤海财**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姚**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周**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昌**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昌**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上诉人邓*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