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交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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