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骆**有限公司不服武汉**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新余**限公司、新余**易商行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骆**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余**限公司、新余**易商行上诉的申请。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浙江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