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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贡区闽融海鲜行与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赣**贡区闽融海鲜行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袁**价值人民币60031.82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袁**银行存款人民币60031.82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邱**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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