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安县**限公司、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吉安县**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吉安县**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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