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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原告江**程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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