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粮、蒋超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粮、蒋*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粮、蒋*,辩护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熊粮、蒋超驾驶湘XX型普通客车,先后来到江西新余、宜春、萍乡、吉安及赣州等地,利用携带的一套短信发射设备(伪基站),显示发送号码为“95533”,沿途群发虚假的办理高额信用卡信息共计22万余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粮、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前科材料,被告人熊粮、蒋超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粮、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射虚假短信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粮、蒋超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发射诈骗短信22万余条,应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熊粮、蒋超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熊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