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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江西省**际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江西省**际学校(以下简称美佛儿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际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09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儿子李**送到被告学校就读,原告一次性缴费10.5万元,此后,原告无需缴纳其他任何费用,被告承诺确保李**考上二本以上大学,否则,将退还原告所交学费10.5万元。现李**未考上二本(含二本)以上学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0.5万元,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诉至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责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学费10.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清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美佛儿学校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原告李*将儿子李**送到被告美佛儿学校小学部六年级就读。2009年2月10日、2月16日,原告先后向被告缴纳学费8.5万元、2万元,计10.5万元。2009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此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儿子李**于2009年2月6日入学,报读被告小学部六年级,报读年限六年半,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5万元,原告儿子在校期间每年的捐赠费、学杂费,基本伙食费免除,合同期满的第二年9月,被告一次性退还47000元作为原告儿子的奖学金;同时合同另补充约定“确保李**高中毕业后考取二本以上(含二本)的大学,如果没有考取二本以上的大学(含二本),所交学费10.5万元全部返还”。2015年,李**参加理工类全国高考,文化总成绩为274分,未录取当年二本以上分数线。2015年8月,李**办理退学申请,同时向被告要求退还学费10.5万元,遭被告拒绝。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一份、公证书、被告出具的收据、准考证、高考成绩单、江西省2015年高考分数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最后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确保李**高中毕业后考取二本以上(含二本)的大学,如果没有考取二本以上的大学(含二本),所交学费10.5万元全部返还”,属附条件条款,条件成立时,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现李**未录取二本以上(含二本)学校,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10.5万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学费10.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西省**际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李*学费计人民币10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江**国际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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