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九江市**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387509元),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九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13元,减半收取3557元,财产保全费2458元,合计人民币6015元,由原告九江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