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闫*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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