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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寻乌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征收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寻乌县人民法院(2015)寻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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