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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邹*(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小孩,分别是彭*(××××年11月3日出生)、彭**(2004年12月16日出生)、彭**(2006年1月14日出身)。被告在三、四年一直没有回过家,分居四年中,被告也没拿回家一分钱,原告一人在家赚钱抚养小孩,2015年3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原告考虑到子女,没同意离婚,现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彭**、彭**,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3、原、被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双方分居三、四年与事实不符,2015年3月,被告起诉离婚是因为向原告过问家庭财产一事,遭到原告的家庭暴力之后,不得以而为之的权宜之计,目的是希望原告尊重,爱护自己的妻子,改掉殴打妻子的恶习。因此,当时被告起诉要求离婚并非被告的本意。原告如果去请被告回家,被告还是会回家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同意分割价值20万元的房子和家用电器等夫妻共同财产,且给付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5万元,至于两个小孩的抚养,原告同意的话,可以一人带一个,不同意的话,被告身体现在很差,等被告身体好点再抚养。原、被告双方从××××年结婚到现在,整整18年,被告不仅为原告生育了三个可爱的小孩,而且在原告当时一贫如洗的基础上,经过勤劳苦累,终于建起了一栋300多平方米的洋房,为了帮助原告家庭争取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被告被迫蹲监狱将近100天之久。总之,被告为了这个家庭,付出了青春,付出了一切。如今,不仅已年过中年,身心疲惫,而且在常年累月家庭重担的压力下,已身患××。2015年6月,被告为了生计,在湖南**浴房打工时,因劳累过度,被检查出患有甲状腺。之后回乐平娘家养病,由娘家年迈的父母帮帮助接济到现在。如今原告喜新厌旧,于理于法,都必须对被告负责。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单复印件4份;2、江西省医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小孩,分别是女孩彭*(××××年11月3日出生)、女孩彭*乙(2004年12月16日出生)、男孩彭**(2006年1月14日出生)。2006年3月14日,原被告通过分家分得虎岭白家一幢一层的房屋及一块山林。2015年2月被告以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5)月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支持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6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后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又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婚姻基础应当比较深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多沟通交流、多为子女着想,并相互扶持,互相尊重,珍惜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彭*甲要求与被告邹*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三百元,由原告彭*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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