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就离婚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在青云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原告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3724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