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淘沙镇**丰城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中国石化销**油分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丰城市淘**城村小组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淘**城村小组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丰城市淘**城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谭城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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