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简某某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简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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