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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陈**、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下称原告)与被告陈**、钱**(下称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陈**、钱润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财产保全费672元,合计人民币1386元,由原告陆**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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