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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邓某某(下称被告)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江西省洪城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并开一按摩店。2007年7月原告生育一女孩,2010年4月因病不幸去世。后原告一直未怀孕生育,被告对原告不满,冷淡原告,双方经常为此事吵架、打架。2013年3月21日被告瞒着原告携带25.12万元去云南西双版纳购买毒品麻*被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所带资金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收。2014年6月19日被告经南昌**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鉴于此,双方无法继续下去。原告认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极短,属于草率结婚,被告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属于长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有打过原告。我已经被判刑,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每月支付500元领养女儿邓*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30日在南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7月原告生育一女孩,于2010年4月因病不幸去世。2012年左右,被告带养了一个女孩,取名邓*,现年六岁(邓*出生日期2009年12月25日),一直由被告母亲童某某带养。2013年3月21日被告携带25万余元去云南西双版纳购买毒品麻*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19日被告经南昌**民法院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后该案件因被告及同案多名案犯对刑事判决不服,上诉到江西**民法院,2014年12月23日经江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诉称。2015年5月25日本院因邓某某未到监狱服刑无法开庭中止审理本案。

另查明,被告系遗传性弱视,系盲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江西省**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西**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呵护。本案中,原告、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曾生育一女孩,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因犯罪被判处较长的刑期而导致原、被告长期分居,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提及带养的小孩邓*,结合庭审及法院对被告继母童某某的调查,不足以认定原告是同意收养小孩的,且收养的子女因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考虑到小孩一直由被告继母带养,本院在庭后,征求被告继母的意见,其考虑到自己年纪大需要人照应,被告出狱年老后也需要子女照顾,故其要求继续带养小孩。结合邓*的生活现状,由被告继母童某某暂代原告监护,继续带养小孩。考虑到被告在服刑,被告母亲只有一年1700元左右的低保及家中微博的农田收入,原告愿意给予被告继母童某某10000元用于其带养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

二、被告带养的小孩邓*由被告继母童某某暂代被告邓某某监护,原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予童某某经济帮助10000元用于童某某带养邓*。

三、双方各执财产各归己有。

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民法院,户名:宜春**民法院,帐号:024401040000848,开户银行:中国**春分行袁**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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