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袁**、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遗漏被告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为7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温**与赣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行政二审裁定书
戴*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宜春市分行诉被告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盐**限公司与宜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九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上官某某、唐**与董某某、新钢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锦绣盗窃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都昌县**份有限公司诉江园娥、黄**、九江**限公司、九江宏**限公司、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都昌县**份有限公司诉黄**、江**、九江**限公司、九江宏**限公司、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