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广诉被告九江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92200元),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爵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