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胡**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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