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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洋陂铁矿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陂铁矿与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陂铁矿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洋陂铁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福县洋陂铁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福县洋陂铁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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