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陂铁矿与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陂铁矿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洋陂铁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福县洋陂铁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福县洋陂铁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胡**与湖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诉南昌市**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余市某某公司、吴某某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某某、何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昌**有限公司与南昌**限公司、江西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腾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万义维与南昌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品经营部与江西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李**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