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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