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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