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求拔、被告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李*乙,××××年××月××日生一女李*丙,××××年××月××日生一子李*丁。被告长年在外打麻将,对子女不予照顾,对家庭极不负责,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三个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称都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因打工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李*乙,××××年××月××日生一女李*丙,××××年××月××日生一子李*丁。一度时期夫妻感情较好,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日趋不睦。2015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六份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及时加强沟通以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应当增强家庭责任感,多从子女的利益考虑,互谅互让,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朱*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