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执行陈*、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诉陈*、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黔南**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含本案在内的申请执行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的32个系列案一并办理,执行到位818.2741万元,不足以清偿32个案的债权人的债务,根据分配方案,周**受偿金额为60583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费已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黔南**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清偿部份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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