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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新余分行与敖必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新余分行(下称原告)与被告敖**(下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通**新余分行撤回对被告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交通**新余分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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