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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150号倪**与上官雅婷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诉被告上官雅婷、上官忠兵、蔡**、官丁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李*男,被告上官雅婷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海汉、被告上官忠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官丁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诉称,原告与被告上官雅婷经媒人彭**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1月16日(公历2015年3月6日)定亲。定亲当日,原告家与媒人商定,按当地习俗打包给付了被告家彩礼253900元,包括:聘礼168000元、打发礼20000元、折送年送节礼36000元、见面礼12800元、上门礼3600元,买金项链、耳环、戒指钱13500元。上述礼钱均付给了被告官丁*。定亲之前被告上官雅婷对原告是百依百顺,温柔有加,对原告的父母也很好,想不到定亲之后,双方去杭州打工,在一起生活后才发现被告上官雅婷与原告性格、生活习惯完全不合,让原告非常苦恼。2015年6月7日,被告上官雅婷突然留下一张纸条说“去上海散散心”,从此再也不和原告在一起生活。2015年端午节,原告父母去被告家送节给了1000元,原告及父母多次与被告上官雅婷的家人协商,被告官丁*说:“就是小孩同意,我也不会让她回去。”原告家里想尽了所有办法也劝不回被告上官雅婷,原告总不能人财两空,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25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上官雅婷辩称:1、原告起诉的彩礼数额不是事实;2、被告上官雅婷出走的原因是由原告引起的,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不尊重被告上官雅婷,在与被告上官雅婷共同生活期间还与其他女子有往来,这对被告上官雅婷打击很大,被告上官雅婷怄气回家,双方沟通过很多次,被告上官雅婷也同意和好,今年正月原告及其家人还到过被告上官雅婷家里,现在原告突然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和好的可能已经很小了。

被告上官忠兵辩称,被告方和原告说了上官雅*可以跟他回去,被告上官雅*对原告的父母是怎样的原告最清楚,被告上官忠兵过生日的时候原告都没有打过一个电话。小两口之间发生一点矛盾是难免的,事情都目前这个状况原因就在原告身上,上官雅*对原告及其家人都是很好的。

被告蔡**、官丁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证人彭某香、彭**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情况;3、倪**取款明细单,用以证明原告父亲为原告定亲先后取款260000元等情况。

被告上官雅婷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上官雅婷的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上官雅婷的身份情况;2、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录音,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上官雅婷分手的原因在原告,而不是被告;3、证人吴某来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上官雅婷订婚时的彩礼给付情况。

被告上官忠兵、蔡**、官丁棉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被告上官忠兵在中**行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上官雅*经媒人彭**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1月16日(公历2015年3月6日)定亲。定亲当日,原告按当地习俗给付被告方礼金168000元、折年节礼36000元、见面礼12800元共计2168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被告方打发礼20000元、上门礼3600元以及为被告上官雅*购买了金项链、耳环、戒指等,上述款项由被告上官忠兵收取。2015年3月7日,被告上官忠兵存入其在中**行账号为191714145598的账户现金230000元。原告与被告上官雅*定亲后即一起去杭州务工,去杭州后不久,因原告倪**与他人微信联系等事项,原告倪**与被告上官雅*发生矛盾,上官雅*于2015年6月7日独自去上海。2015年端午节间,原告及父母到被告家接被告上官雅*无果,双方分开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告倪**给付被告上官忠兵、蔡**、上官雅婷的彩礼168000元、折年折节礼36000元、见面礼12800元合计216800元,具有明显的以结婚条件成就而转移所有权的性质,现原告倪**与被告上官雅婷无结婚可能,上述各项彩礼,三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原告倪**与被告上官雅婷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可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本院综合认定三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各项彩礼款130000元。原告、被告上官雅婷谈婚论嫁时,原告给付三被告亲友打发礼共计20000元,是一种未附成就条件和附属义务的赠与行为,另外给付行为具有相对性,打发礼是给付三被告方亲戚,三被告可以不予返还。关于原告诉称给付被告上官雅婷13500元用于购买金项链等首饰,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首饰的金额,且对金项链等首饰的去向无法查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上门礼36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上门礼系原告与被告上官雅婷订婚后原告的父母对被告上官雅婷的赠与,是一种未附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官丁棉连带返还婚约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给付彩礼的对象为女方及其父母,原告与被告上官雅婷订婚时的彩礼由被告上官忠兵实际取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官丁棉连带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官雅婷、上官忠兵、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倪**彩礼款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倪**对被告官丁*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6529元,由原告倪**负担2459元,由被告上官雅婷、上官忠兵、蔡**负担4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当事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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