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江西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减半收取1787.5元,由原告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