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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林**、江西通**有限公司、鑫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林**、江西通**有限公司、鑫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3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林**、江西通**有限公司、鑫业**公司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林**、江西通**有限公司、鑫业**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李*提供担保的房产

三、查封案外人李*为原告提供担保房屋一套。

四、查封案外人李*、李*共有的为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子及车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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