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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赣州**滨江支行诉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限公司、黄**、唐*、王**、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滨江支行诉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限公司、黄**、唐*、王**、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六被告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赣州开发区华展开润门业经销部、赣州市**限公司、黄**、唐*、王**、唐**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六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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