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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伍**因与被上诉人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上午9时14分,钟*和驾驶二轮电动车搭乘王**在途经安分公路段时,逢伍**驾驶无牌小龙马装卸车从公路边上的一修理厂往公路边倒车,在倒车的过程中,王**摔倒在地。事发后,王**被送往安**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44天,花费医药费55878.16元(门诊费用986元、住院期间医疗费54892.16元),其中伍**垫付了住院期间的费用35500元、门诊费用986元,王**支付了20500元,安**民医院还剩余1107.84元未办理退费事宜,但庭审后,王**表示该费用作为以后继续治疗使用。事发当日,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应甲方(伍**)要求,本起交通事故,双方不报案,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乙方(王**)治疗期间,由甲方承担全部医疗费预付,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安**民医院先预付医疗费贰万元……。伍**在案发后依协议预付门诊费986元以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3500元。王**出院后,经吉安**定中心鉴定,继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时间90天。王**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有:医药费19392.16元(不含伍**垫付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440元,共计39572.16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王**、伍**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已确定伍**承担全部责任,伍**提出反悔并提供事故现场录像证明,但该录像仅可以显示事故现场的时间、地点,无法显示事故的全过程,证人刘*庭审中也表明其未看见事故的发生,王**、伍**作为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有清楚的了解,双方的调解协议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双方均按照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伍**并陆续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现伍**辩解当时签订协议是因为误以为自己撞倒了王**的意见,与理不符,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伍**辩解鉴定的护理天数90天应该包含住院期间的天数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安**民医院剩余的医药费,王**自愿将费用作为继续治疗垫付的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故对在安**民医院剩余的医药费1107.84元不予支持。王**要求护理费每天按照80元计算,符合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过高,予以核减,交通费1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财产损失费以及鉴定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572.1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95元,由王**负担84.95元,伍**负担414元。

上诉人诉称

伍**上诉称:其在驾驶小**装卸车倒车时并未撞倒王**,小**装卸车离王**尚有十余米远,当时只是出于好心扶起王**,且误以为倒车撞到了王**;其驾驶的小**装卸车系无牌车,因担心交警部门处罚才没有报警;调解协议系受威吓所签,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事后其查找到附近监控视频才确信自己被冤枉,因而拒绝再付款。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王**答辩称:伍**倒车将其乘坐的电动车撞倒,不报警是应伍**的要求;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合法达成,不存在胁迫,且对事故责任、费用承担等予以了明确;监控视频没有拍摄到伍**撞倒电动车地点,是否撞到电动车伍**自己最清楚,不可能误解,其系无理反悔。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伍**应否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伍*生下车扶起王**,因其驾驶无牌车辆而要求不报警且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一同前往医院,在医院里,伍*生与王**的女儿、女婿及女婿同学即本案王**二审代理人刘**一起协商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从上述事实和过程看,伍*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应该是清楚的,其自述驾车多年,对是否撞到电动车能够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伍*生提出其误以为撞倒王**,既无充分证据证实,也与情理不符。王**、伍*生之间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伍*生提出系受威吓所签,亦无任何证据证实,且与事发后的实际经过不符,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伍*生提供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录像仅可以显示事故现场的时间和部分地段,而最关键的事发处影像却因有障碍物未能准确反映出来,故伍*生主张其小龙马装卸车未撞倒王**且离电动车十余米远等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伍*生提供的证人刘*、彭*均出庭陈述未看见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只看见事发后现场,故该两人的证言不能证实其主张。伍*生驾驶无牌车辆且自愿承担全责是本案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的原因,由于交警部门未出警勘查事故现场和未作出责任认定,而现有证据又不能完全准确复原事发过程,该责任应当由伍*生自行承担。故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责任,应当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伍*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上诉人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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