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赣州银行股**鑫田农资有限公司、汤**、汤**、赣州市**有限公司、崔**、崔**、赣州**有限公司、汤小女、欧**、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鑫田农资有限公司、汤**、汤**、赣州市**有限公司、崔**、崔**、赣州**有限公司、汤小女、欧**、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赣州**限公司、汤**、汤**、赣州市**有限公司、崔**、崔**、赣州**有限公司、汤小女、欧**、罗**价值人民币95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赣州**限公司、汤**、汤**、赣州市**有限公司、崔**、崔**、赣州**有限公司、汤小女、欧**、罗**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