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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被上诉人吴**诉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被上诉人吴**诉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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