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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金厦**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厦**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3)信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3)信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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