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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刘**等与吉安市**责任公司遂川龙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安市**责任公司遂川龙泉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吉安市**责任公司遂川龙泉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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