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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限公司诉被告肖*、宇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限公司诉被告肖*、宇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76元,因以原告撤诉处理,应减半收取即为人民币22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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