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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侯XX、赣州嘉**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XX诉被告侯XX、赣州嘉**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缴为25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071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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