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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