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司晋江支公司诉被告朱**、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江西**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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