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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陈海浪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与被告陈海浪、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1日,被告陈海浪找到原告妻子,称想借150000元用于装修****酒店,并承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当日原告妻子转账150000元给陈海浪,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两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10日为3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陈海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其上载明:今借到赖文水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按月利息2分计息,此款农历年前还清。该款经原告之妻陈**账户转给被告陈海浪。另查明,被告陈海浪与王**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借款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王**名下的位于****房产(房产证号:修房权证义字第****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结婚证、婚姻登记证明、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即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时起至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海浪、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海浪、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陈海浪、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赖**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36000元,后续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5490元,由被告陈海浪、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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