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害人钟**的家属陈**、钟**、钟**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金彭三轮电动车从瑞金**有限公司装运猪肉沿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5时20分许行驶至瑞金市烈士纪念馆门口路段与龙珠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将行人钟*桂撞倒致死,随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逃离现场。经瑞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桂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1月13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桂无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钟**的家属陈**、钟**、钟**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被告人胡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67775.5元。经本院主持,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钟**的家属陈**、钟**、钟**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钟**的家属陈**、钟**、钟**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曾**、王**、刘**、钟**、胡**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图像鉴定意见书,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受案登记表,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过失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上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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