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射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化平梁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除梁**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处的两处房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3日,上述两处房屋已经进入司法评估环节,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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