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射洪**有限公司与高**、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射洪**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四川射洪**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射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射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原告四川**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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