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奎诉被告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奎以原、被告双方愿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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