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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