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与被上诉人王*、乐山**总公司、四川展**责任公司、乐山城**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乐山**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曹**,被上诉人四川展**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乐山城**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4428元,依法退还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