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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与彭**、罗*、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罗**因与被上诉人彭**、罗*、原审第三人周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罗**又以双方已针对案涉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760元,由罗**、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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