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左*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王**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左*超与被执行人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