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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与陶*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与被上诉人陶*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于2015年5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省总队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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