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中区分局与蒋**等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区国土分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乐市国土资中分决(2014)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因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予以补充。后申请执行人将证据材料补充完毕,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9月23日举行了非诉执行审查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曹**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蒋**、易德猛、易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蒋**、易德猛、易*房屋宅基地所在的乐山市**道办事处斑竹湾村6组集体土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2)810号文件批准征收,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肖**办事处斑竹湾村5、6组大田村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同时,组织对蒋**户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了丈量锁定,并核算了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于蒋**、易德猛、易*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2014年8月12日,市**土分局向蒋**、易德猛、易*送达乐市国土资中分告(2014)2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蒋**等三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听证的权利,蒋**等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14年8月20日,市**土分局作出乐市国土资中分决(2014)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蒋**、易德猛、易*户交出占用的土地,并于8月22日送达给蒋**等三人。蒋**、易德猛、易*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25日,市**土分局向蒋**等三人送达履行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后10日内履行义务,蒋**等三人在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同时,在本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前,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可以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肖**办事处财政所领取补偿费用,到肖**办事处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乐市国土资中分决(2014)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区分局作出的乐市国土资中分决(2014)14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报请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并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乐山**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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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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